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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潮州市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
日期:2017-02-27 来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潮州市委员会 点击:16121

(2016年12月29日政协第十一届潮州市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协潮州市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在履职中应当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政协委员履职工作,要深入贯彻中共十八大、十八届中央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服从服务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后发赶超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政协委员履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拥护祖国统一,坚持和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挥积极作用;

(二)遵守宪法、法律,遵守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全国政协的全国性决议和其他重要决定,遵守和履行本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权利;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四)履职为民,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和省、市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反映群众意愿诉求,做到为群众摸真情、建真言、帮真忙,同时接受群众监督;

(五)增强责任意识,勇于担当,理性务实,廉洁自律,不断提高建言质量和履职能力,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

第四条  在政协潮州市委员会领导下,办公室和各专委会(组)负责委员履职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履职内容

第五条  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我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方面有关重大事项,事关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涉及人民群众利益问题的重要决策,市委、市政府有关重要文件,有关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些重要问题等。

第六条  民主监督。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我市的实施,党委、政府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执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我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

第七条  参政议政。主要内容是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

第三章  履职方式

第八条  参加政协会议。出席政协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议政会、提案办理协商会、座谈会及其他有关会议等,积极准备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组)组成人员应参加专门委员会(组)会议。委员每年参加1次全体会议,常委应参加每次常委会议,其他议政会议积极参加。

第九条  提交提案。以个人名义或委员联名方式提出提案。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集体提案。参加提案调研或办理协商活动。每年应至少提交1件提案。

第十条  参加政协组织的专题议政、专题协商、专题调研、专题研讨、专题视察和学习考察活动,并就专题内容提出意见建议。每年至少参加1次市政协组织安排的视察或调研、考察等活动。

第十一条  应邀参加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员等。

第十二条  通过市政协《建言》、《政协信息》、网络议政等形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每年通过市政协网站“委员之家”网络互动平台的意见建议拍砖版提出意见建议不少于4条(每季度1条)。

第十三条  会议发言。包括在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提出真知灼见,力求说得对,说得准。

第十四条  开展团结联谊工作。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政协组织的各类联谊、交流活动,加强与界别的联系,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做好解疑释惑、增进团结、凝聚人心工作。

港澳地区委员应当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内地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双重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参加学习培训。加强政治理论和履职知识学习,与时俱进,坚持学以致用,夯实履职的基础,不断提升履职的能力素质。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学习、报告会和专题培训等,新任委员须参加初任学习培训。

第十六条  参加政协理论研究、文史资料工作、新闻宣传以及其他履职活动。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七条  维护委员履职权利。政协组织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序、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

第十八条  健全履职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健全委员履职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履职要求、程序规范、成果运用、保障措施和协调机制等,全面推进政协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构建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科学规范的履职制度体系。

第十九条  完善履职平台。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拓宽和畅通委员履职渠道。精心组织各项会议和活动,加强提案、视察和考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等经常性工作。更加灵活、更为经常地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和提案办理协商工作。探索运用网络议政、手机信息议政等新形式,完善市政协“委员之家”网络互动平台、提案动态管理系统,丰富履职方式方法。

第二十条  提供履职服务保障。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重大活动安排等应当提前告知委员。协商活动前应当向委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通报情况,保障委员知情权。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改进履职成果报送工作。有关事项及时告知相关委员,完善履职成果反馈机制,推动履职成果落到实处。加强委员履职宣传工作,树立和展示政协委员的良好社会形象。做好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沟通协调、经费保障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委员联络工作。建立健全与委员联络的工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建立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系网络。完善市政协领导分管专门委员会、联系界别、联系县区政协等制度,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

第二十二条  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完善学习制度,加强委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宪法法律法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形势政策及履职知识的学习。着力打造一支“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的政协委员队伍。

第五章  履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市政协办公室建立《潮州市政协委员个人基本信息表》和《潮州市政协委员履职考评表》,每年对委员履职情况由办公室和各专委会(组)进行评分考核。

第二十四条  委员的履职情况按基础分和奖励分两大类进行量化考核。基础分是委员履职的基础分值,奖励分是委员履职的加分值。委员履职总分=基础分+奖励分。

(一)基础分的履职项目:全勤出席全体会议;每年参加1次市政协组织的专题调研、专题议政、视察或考察;每年提交1件提案(含联名提案);通过市政协网站委员之家网络互动平台的意见建议拍砖版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建设及民生问题提出意见建议4条;常委全勤出席每年各次常委会议。

(二)奖励分的履职项目:在全会大会上发言(含书面)或小组讨论发言、各界别委员代表座谈会;参加市政协在港澳地区组织的活动;参加市政协或专委会(组)组织、推荐的各类会议、活动,参加2次以上市政协组织的专题调研、专题议政、视察或考察;撰写稿件被市政协刊物或网站采用;每年提交2件以上提案(含联名提案);撰写1条以上政协信息;通过市政协网站“委员之家”网络互动平台的意见建议拍砖版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建设及民生问题提出意见建议5条以上;主笔或参与撰写调研、视察、考察报告,文史资料等;所提交的提案确定为重点督办提案或被评为优秀提案;撰写的政协信息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采用或办复,被国家、省、市领导批示。

考评分为三个档次:总分60分以下为不称职;60-80分为称职;81分以上为优秀。

第六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实行委员履职情况统计,定期汇总分析,将委员履职情况通报有关方面,并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履职信息汇总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组)、各民主党派予以协助。

委员个人信息、专门委员会(组)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由专门委员会(组)登记;多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的会议活动,如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议、受市委委托召开的各类会议、联合调研视察、参加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委员接受政协安排的新闻采访、参与“委员之家”讨论的情况等,由负责牵头的部门及时登记后,转相应专门委员会(组)正式登记;提案、建议、信息分别由提案委员会和宣传科登记后,转相应专门委员会(组)正式登记;各民主党派组织委员参加的会议活动,由牵头党派负责登记,并转相应专门委员会(组)正式登记。委员履职档案由各专门委员会(组)以电子化形式,于每年7月、12月汇总至办公室人秘科。

第二十六条  规范委员履职行为。建立委员履职利益冲突回避机制。加强思想引导,防止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引导委员主动配合政协履职服务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地反馈相关工作安排的意见和征询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严格会议和活动请假制度。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请假。委员(含常委)不能出席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需全程请假的,原则上应提前两天以上向市政协办公室书面请假,并经市政协领导批准;会议期间请假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向会议秘书处请假,并经市政协领导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严肃会风会纪。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杜绝不正之风,确保风清气正。

第二十九条  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履职表现优秀的委员,市政协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同时通报委员所在单位,抄送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备案。对不称职的委员,应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予以提醒。对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或决定的委员,应当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委员资格处分。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市政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21日通过的《政协潮州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委员参加会议活动的规定》不再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政协潮州市委员会常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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