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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1] 公 告
- [11-06] 关于征集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案的通知
- [10-24] 2023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潮州市委员会办公室部门决算
- [10-24] 2023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潮州市委员会办公室
- [10-01] 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
- [04-09] 潮州市政协公益基金捐赠倡议书
- [03-06] 2024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潮州市委员会办公室部门预算公开
建议及时整改违反规定的广告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下简称新广告法)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发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目前在我市区域内日常广告宣传中,不时出现违反新广告法的情况。为此,建议如下:
一、依法拆除市区违反规定的烟草广告。新广告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然而在潮州市区主要道路(如潮枫路)的部分公交候车亭上仍保留大幅烟草广告(如黄山红方印、七匹狼),这违反了新广告法之规定,应引起广告有关各方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建议尽快予以纠正。
二、传媒在接受广告业务时,应依据新广告法进行严格把关。如电视屏幕下方走字幕曾出现下列办学广告内容:“**公考培训……,我市***老师主编,***主编亲授……”,后面谈及办学成果,多少人成为公务员等等,诸如此类的办学广告违反了新广告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严格把好头。
三、广告宣传主管部门在审批广告时,不但应审查广告的搭设地点、方式,更应依据新广告法规定,着重审查广告的内容,以免出现上述现象。
市政协信息员 陈长虹
201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