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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的营商环境是生产力、是软实力、更是竞争力,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与市场主体来往最为密切的领域,对营商环境有着深远影响。从诸多社会实践经验中可以知道,塑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亟需行政执法降低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近年来新增了不少法律法规,普通民众很难全部知悉,现实中,常听到某民营企业或某公民因不懂法或过失轻微违法受到行政处罚,为了更好地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建议我市出台具体措施,发挥柔性执法、宽容执法的优势,为民营企业发展搭建起人才的桥梁。为此,特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提出如下建议:
一、借鉴先进经验,探索建立“首次轻微违法容错机制”
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探索建立“首次轻微违法容错机制”。市场经营主体在首次轻微违法即遭到执法部门的“重拳出击”,可能会严重打击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积极性和信心。国家政策层面各部委也有相关规定,如: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针对市场经营主体使用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其中明确规定了可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对此,建议我市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借鉴先进地区经验,丰富现有的涉企《免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等负面清单,向市场经营主体及时公开、宣传,探索建立“首次轻微违法容错机制”。
二、加大企业普法宣传,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促进企业守法经营
大量小微企业经营者对什么是违法、违规行为不甚了解,涉及这些行为后可能面临的处罚更是一无所知。所以,在加大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力度的同时加大面向经营者的普法宣传,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可以学习借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判例信息的做法,探索建立行政处罚一张网,打通市(区)、部门间执法信息壁垒,汇集全市各执法部门的执法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实现涉企处罚信息公开、共享,让市场经营主体“心里有数”,同时,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不仅能促使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产生普法宣传效果,还能加强市场经营主体对执法机关的信心以及可持续经营的信心。
三、拓展企业服务领域,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企业因轻微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导致企业寸步难行。故需要进一步完善豁免企业轻微失信行为和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建议我市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与信用监管实施部门联动,明确导致小微企业轻微失信的原因,符合豁免条件的可不纳入失信主体名单,不实施信用惩戒,避免企业在社会商誉、优惠政策享受等方面受到影响推动,推动审慎信用监管更科学高效执行。
(市政协常委、信息员 赵子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