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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实现 “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报告。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 《政协潮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三)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五)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规定程序要求的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七)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潮州市委、潮州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九)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评选表彰,推动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十)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一)加强与中共潮州市委办公室、潮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协潮州市委员会办公室、驻潮部队机关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二)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三)接受广东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加强与各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加强对县 (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提案工作科。提案工作科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潮州市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潮州市委员会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潮州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每年政协全体会议提案征集截止时间之后至当年8月底前提交的提案,作为闭会期间的提案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闭会提案工作,可将有关调研报告,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以及其他履职成果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所提建议,有关部门近期已经研究答复的;
(十三)一案多事的。
不予立案的,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视情以意见或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参阅,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会后由中共潮州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采取适当方式交办。交办单位要积极与政协提案委员会加强沟通协调,根据职能分工,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确保所有提案的交办及时、对口、分办合理。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确定主要办理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市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提案的各单位和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立案的提案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办理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应当落实领导责任制,有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在4个月内进行办理答复,确属问题复杂,办理难度大的提案,可延长1个月。提案的答复应当按公文格式行文,须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凡提案所提问题,承办单位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不予采纳的,要如实向提案者作解释说明。
(二)建立和完善承办单位、提案者、政协提案工作机构三方沟通协商机制。承办单位要把沟通协商作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通过电话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信息互动、情况通报等方式,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沟通,认真听取提案者的意见和建议,实现良性互动,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积极参与政协组织开展的协商会、通报会、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提案办理协商活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提案的主要办理单位应当主动联系会同办理单位,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收到提案的一个月内,将会同办理意见函告主要办理单位,由主要办理单位答复提案者。
(三)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联系人。合并提案的除了答复主要提案人外,还应书面抄送被合并的其他提案人。中共潮州市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潮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政府办公室;中央和省驻潮单位,驻潮部队机关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隶属管理的上级部门。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四)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办公室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意见。
(五)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提案者沟通,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对办理复文的意见。提案者收到办理复文后,须认真负责地填写《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并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逾期未能说明原因或没有正当理由的,视同满意。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提出异议,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者重新答复。
(六)提案答复后,如情况变化,原表示要解决的问题不能兑现或延期落实的,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函告提案者,说明原因,同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二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以及重要民主监督性的提案,可列为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
第二十三条 在充分听取市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照条件认真甄选重点提案,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四条 重点提案由市委书记、市政府市长、市委副书记和市政协主席、副主席进行牵头督办。市委书记、市政府市长、市委副书记牵头督办重点提案的具体工作,分别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市政协主席、副主席督办重点提案的具体工作,分别由市政协办公室和所分管的专门委员会协助实施,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做好重点提案有关协调工作。应采用督办领导、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视察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应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五条 商请潮州市人民政府在年终向政协潮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报办理政协提案工作情况。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和评价
第二十六条 对于优秀提案,政协潮州市委员会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选题准确,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刻,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对重大决策和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明显作用。
第二十八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评选程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有关单位提案办理工作评价,由中共潮州市委办公室、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潮州市政协办公室和有关单位参与。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经政协潮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提案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政协各县 (区)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政协潮州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