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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政协潮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日期:2022-11-08 来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潮州市委员会 点击:142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潮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东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潮州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联系委员的重要纽带、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主要依托,在政协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视察潮州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中央政协工作会议省委及市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发挥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优势,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更好凝聚共识,为在更高起点打造沿海经济带上的特色精品城市、把潮州建设得更加美丽,奋力谱写现代化潮州新篇章作出政协贡献。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组织委员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学习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等各方面方针政策,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五条  根据政协潮州市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及年度协商计划,围绕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员会会议、民主党派专题议政、潮商市长面对面协商座谈会的议题和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工作任务,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或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开展协商议政活动。

第六条  围绕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案、建议、报告和开展会议协商、专项监督性调研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第七条  围绕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或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团结、联系、服务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开展或协助开展委员视察、考察、宣讲、学习座谈等活动,宣传政策,增进共识,广泛联系和动员各界群众,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发挥我国新型政党制度优势,加强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合作共事。密切同港澳台侨同胞的团结联谊,加强对外友好往来与合作。

第九条  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履职工作的中心环节,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健全凝聚共识的工作载体和落实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协作为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要阵地、用党的创新理论团结教育引导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重要平台、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化解矛盾和凝聚共识的重要渠道的作用。

第十条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提高履职水平和工作实效,推进工作创新。组织委员参加读书学习和教育培训活动,帮助委员知情明政,强化委员为国履职、为民尽责的使命担当,引导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发挥委员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和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履行好工作职责,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把委员联系群众工作纳入年度重点任务予以安排和部署,把凝聚共识工作融入联系服务委员和界别群众之中,及时汇总报告委员联系的界别群众思想状况,每届形成一份综合分析报告。对委员发挥专长优势、为群众提供专业服务的,要加以支持指导和提供组织保障。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 发挥已经设立的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党支部的作用政协机关党组和机关党领导下,加强专门委员会党的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选从政协委员中产生。以界别为基础,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将政协委员统筹编入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专职副主任1人。设置工作科,负责专门委员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十  专门委员会人选经市政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提交主席会议审定,主任、专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数量、组成结构等需变更时,按相关程序办理。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对本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可提出建议。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市政协委员,可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后,增加编入专门委员会参加活动,接受双重管理,扩大履职参与面。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非本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研究咨询委员和专家学者参加活动,可邀请或联合各民主党派委会和工商联、各人民团体等开展调研考察。

第十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每届市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可以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


第四章    工作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政协副主席分管相关专门委员会,并通过专门委员会联系相关界别和委员县区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专门委员会对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负责。 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总体工作情况定期汇报、重要工作 专题汇报等制度。

第十  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其它重要事项,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专职副主任主持。主任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审议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文件和重要事项,审定委员会提交的提案等。主任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主任会议由主任专职副主任及专会工作科负责人组成

二十  专门委员会工作由主任主持,专职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日常工作。政协副秘书长分工联系相关专门委员会,统筹协调办公专门委员会工作。

第二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自身特点和工作任务、工作领域等,分别联系相关界别委员,广交朋友,深交朋友组织界别委员开展调研视察考察、协商研讨、学习座谈等活动,反映所联系社会各界群众的愿望和诉求。

第二十  专门委员会应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创 新工作方式,提高履职服务能力,推动工作提质增效。协助 建立相关工作领域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善于依托广东数字政 协平台开展各种协商议政活动,并跟进履职成果。

第二十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报告、提案、请 示件等,由主任或主任委托专职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以政协潮州市委员会或政协潮州市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  专门委员会应按程序与党政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委会工商联、各人民团体有关机构加强情况沟通,密切工作联系。

第二十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加强与省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密切与县(区)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合作,通过召开会议、共同举办活动等方式,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涉及全和县(区)相关领域工作的重要问题,可开展联合调研、委托调研、联动协商等,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  专门委员会组织调研等活动,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力戒形式主义、 官僚主义。

第二十  专门委员会加强对本委员会委员的管理, 认真执行委员请假制度,协助市政协联络工作委员会建立健全本委员会及所联系界别委员库信息和履职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通则自政协潮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政协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 2017615日政协潮州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协潮州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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